丹东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丹林草发〔2022〕14号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

为有效管控野外火源,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根据《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森指办字〔2022〕13号)要求,市林草局从即日起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林草系统开展严厉打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目前,全市正处于春季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农事春耕生产逐步开展,林区人员活动日益频繁,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加大。随着气候转暖,大风天气增多,全市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势必升高,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越发严峻。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严惩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 

 二、坚持靶向思维,明确行动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林区、草原区所有森林草原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整治危害防火安全的违规行为。

(一)重点整治违规农事用火。严厉打击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行为。

(二)重点整治违规祭祀用火。严厉打击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烧纸、上灯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行为。

(三)重点整治违规生产性用火。严厉打击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林区、草原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四)重点整治违规非生产性用火。严厉打击游客、驴友、采摘人员等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林区、草原、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盗窃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三、强化具体措施,锁定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火源管控,全面落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火源防控责任,充分发挥护林(草)员的作用,切实做到该封的山封住、该管的火管住、该盯的人盯住,特别是对智障人员、儿童、农事用火的老人等重点人群,要落实监护人责任,严防火灾肇事;加大对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火源防控和巡查力度,基层林业站、护林员等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要深入人员活动频繁、火灾易发地区开展巡护、巡查,要增设防火检查站、增派巡护人员,加大重点部位的巡护力度和密度,严防火种进山入林,同时,加大责任考核和问责力度;要结合“防火码”的推广和应用,使进山入林人员及车辆全面实现手机扫码登记,提升“人为火”管控能力,切实将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工作各个环节,确保山有人看、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力度,形成专项整治浓厚舆论氛围。主要宣传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重要意义和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林内用火的危险性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宣传森林草原火灾扑火安全常识和林火避险自救常识。要积极推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让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防火工作,要积极引导林区广大群众树立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要公开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广泛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筑牢火灾防控人民防线。要及时曝光火灾肇事者和违规用火处罚案例,形成强大震慑作用,提升群众法制观念和防火自觉。

五、推进制度建设,加强信息报送。

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积极倡导文明祭祀,严格落实防火期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加强野外施工作业管理,既为野外生产、生活性用火提供方便,又要把野外违规用火坚决堵住。要加快“防火码2.0”的深化应用,进一步提升服务基层的能力,实现“小码大用、一码多用”。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深入总结短板不足,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强化执法体系、拧紧责任链条,为实施依法治火、依法管火提供强大法制保障。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定期按时向市林草局防火科报送信息,并向同级森防指办公室备案。请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5月14日、11月14日、12月14日前报送专项行动相关报表,并分别于6月9日、12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专项行动报表。


                          丹东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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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丹东市林业和草原局